全国共有各级女性联合会68355个,其中省级30个;地级370个;县级2810个;乡级65145个。县以上妇联主任,一般都担任同级人大、政协的常委。据1992年底统计,全国基层妇代会有81万多个,基层妇委会近13万个。
目前,全国已有三分之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女性权益保障机构。为女性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单位已发展到2000多个。这些组织的发展和女性对这些组织的参与将有利于女性权益的保障和女性地位的提高。
六、关于特殊保护问题
在众多的新问题中,女性主义运动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就是:要不要为女性争取特殊照顾和保护性立法。女性运动中有一派认为,由于女性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被压抑、被歧视的状态,所以完全有理由提出对其加以特殊保护的要求,其中包括保护性立法,以及在各级选举中自上而下规定的保护性比例。另一派则以公正的原则来否定平等的原则,认为对社会中的某一群人实行特殊照顾有损公平竞争的原则,从长远看,也会损害一时受到保护的女性的长期利益。
在女性运动中,这场论争又可以被概括为关于平等(equality)与公正(equity)的论争。前者主张对女性作特殊保护,因为她们属于弱势群体,处于不利地位;后者则主张不给女性特殊保护,免得妨害了竞争中的公正原则。前者基本上是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的主张;后者则源于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思想脉络。由于观点不同,这两种立场在许多具体问题上发生了争论,有不同的主张。例如在应否保证女性参政比例的问题上就是这样。
如前所述,近年来,在前共产党国家,议会中女代表比例和决策职位上的女性比例都经历了一个急剧下降的过程。中国改革以后,也有类似现象出现,引起了女界的严重关注和学界的理论兴趣:为什么在保证比例的作法取消以后,决策职位上的女性比例就急剧下降?保证比例——实际上是对弱势群体的特殊照顾——有无必要?其后果是对女性有利还是不利呢?
在1982年,中国各级领导干部中,女性领导干部占到10.4%。1983年全国机构改革,女性在领导层中的比例大幅度下降,有些地区已低于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水平。从50年代有70%以上的乡有女正副乡长,降低到仅有不到10%的乡有女正副乡长。
以江苏省为例,女性在领导层中所占比例自80年代以来呈逐年下降趋势:省级机关厅局级以上女干部占总数的比例由1986年的7.1%下降到1987年的5.9%;各县正副县长以上女干部比例占总数比例由1986年的12%下降到1987年的10%;各乡正副乡长以上女干部从6.1%下降到5.4%。
从内蒙古巴盟1988年换届选举的情况看,参加旗县市人代会的女代表238人,占代表总数的16.7%,比1984年下降了8.3%。从选举结果看,全盟旗县市政府、人大领导班子共有干部78人,女干部4人,占5.1%。乡镇干部共356人,其中女干部4人,仅占总数的1.1%。
在一度以重视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闻名的河南省偃师县,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16.5%。1988年4月偃师县县乡两级换届选举中,8名女性候选人全部落选。新当选的17个乡镇的50多位正副乡镇长中,一位女性也没有。主要原因据说是:不少代表说,这次选举可没说非得选女的。(马俊民等,1988年广西省博白县现有34个乡镇中,共有乡镇干部1123人,其中女干部284人,占干部总数的25.3%。1990年政府换届选举中,乡镇党委、政府担任正职的68人中,无一女性;担任副职的181人中,女性仅7人,占同级干部的3.9%;有80%的乡镇没有女性领导。
吉林省蛟河县县级干部22人,无女性;副局级以上干部314人,女性18人,占5.7%;巡视员365人,女性28人,占7.7%;股级干部306人,女性24人,占7.5%;行政干部2113人,女性232人,占10.9%,多从事文秘和事务性工作。有的系统和单位,绝大多数是女职工,却没有女领导,这种情况被人们戏称为“男将女兵”。
县乡党政领导班子中女性比例下降的趋势引起高层领导注意后,经过努力,下降趋势基本得到控制,有些地方的县乡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重新上升,如湖北省已有91%的县(市、区)党政班子配备了女干部,这个比例在河北、北京也已达89%。
对于由差额选举导致的大批女干部落选的所谓“差额冲击波”人们有不同看法,进而引发了关于应不应当在选举时保证女性比例的争论。中国目前实行对权力机构(如各级人大和一些党政领导班子)人员中的女性成员规定比例的办法,对这种作法也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取消比例,实行男女公平竞争;另一种则认为,在女性参政能力极不成熟、缺乏竞争力的现阶段,不宜取消比例,目前实行保证比例政策是为了将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