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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公民权与政治参与 (3)(1 / 2)

除了国家首脑,女性在行政管理职业中所占比例仍然大大低于男性。在发展中国家,女性在国家行政雇员中占6%,欧洲国家占5-11%。罗马尼亚的行政官员中没有女性。

在决策职位中女性所占的比例上,又是北欧国家处于领先地位。荷兰女性占内阁成员的半数。瑞典的女大臣掌管着教育部、能源部、劳力部和移民部。挪威女性在政坛工作的人数比例也居世界前列,在女首相布伦特兰于1986年组建的内阁中,女性占44.4%,其中有8名女大臣。

西欧北美的情况不如北欧:虽然目前美国有1700个大小市镇由女性担任市长或镇长,美国的女性主义者还是抱怨在议会、地方政府、州政府和法院任职的精英岗位上女性太少。

据统计,1977年,联邦级女法官只有7人,占同级法官总数的1.4%;1981年,美国有了第一位最高法院的女法官;1987年,在最高法院的23名终身大法官中女性只占7%;还有62%的州没有女法官。法国的内阁职位中约15%是女性。

在日本,1979年,中田寿美子当选为社会党副委员长;1980年,日本任命了第一位女大使驻丹麦。

在哥伦比亚,政府和其他行政部门中的许多重要职务由女性担任。内阁13个部中,除国防和内政部以外,另外11个部都有女副部长。1984年,邮电部长和教育部长由女性担任;全国税务局长和外贸协会主任也由女性担任。

在菲律宾的驻外人员中,女性占三分之一,还有一些女性在内阁和司法部门工作。

在前苏联,有50万女性领导着工厂、农庄、学校和文化保健机构,有26000多名女性曾任国营农场场长或集体农庄主席。全苏的法官中,女性占32.5%;在国家一级领导和经济领导职务中,三分之一由女性担任;女性在市长中占四分之一。

女性在行政管理职业所占比例(每100名男性之女性数)匈牙利哈萨克斯坦加拿大美国瑞典英国危地马拉海地新西兰保加利亚波多黎各哥伦比亚澳大利亚挪威墨西哥津巴布韦丹麦伊拉克中国希腊法国日本卢旺达印度瑞士孟加拉国意大利沙特阿拉伯(Nelson,etal.,527)在中国,高层决策职位中女性所占的比例不高:六届人大当选的政府领导人共221人,女性仅18人,占8.1%;中共十三大当选的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共285人,女性仅有22人,占7.7%;十四届中央委员会中也仅有24名女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在各级党委领导班子中任职的女性比例低于政府。

到1994年,国务院有1名女国务委员;正副部长17人,为同级干部数的6.6%;正副省长17人,为同级干部数的12.3%;省委正副书记为同级干部的4.1%;正副专员中女性占4.1%;正副市(州)长中女性占5.8%;正副县(市)长中女性占5.9%;正副乡(镇)长中女性占3.8%。在全国517个城市中,有308名女性当选为正副市长。在1990年,全国尚有9个省党政班子中没有女性;全国一半以上的县党政班子中无女性;乡镇党政班子中有女性的不足15%。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到1995年末,全国29个省(市、区)党政班子中均已配有女干部;19个省基本达到了1990年召开的“长春会议”提出的到1995年底100%的县和50%的乡镇党政班子中有女性的目标,其中四川、河南、山东等13个人口大省已完全实现这一目标。

《中国女性》杂志社曾就中共十三届全会的政治局没有女委员的事实召开讨论会。会上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最高决策层里有没有女性是女性参政的一个标志,但不是唯一的标志;另一种意见认为,虽不是唯一标志,但却是重要标志,因为女性担任高层次领导职务,在考虑问题时,就会注意到女性的特殊利益,并在决策中起作用。(《中国女性报》1987年11月27日近年来,有不少关于决策职位女性状况的调查与思考,人们试图从中找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例如,在内蒙古自治区,女干部状况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领导层次越高,女干部越少。

到1986年底,旗县处级干部中女性占7.68%;厅局级干部中女性占4.63%;自治区级干部中,一位女性也没有。第二,女性在职能部门的多,在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少。12个盟市党政班子成员中,女干部仅有5名,占2.65%;在旗县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只有38名,占3.21%。第三,在党政领导班子中,女性担任一般成员的多,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少。在各盟市委正副书记、正副市长中无一女性,领导班子中的5名女性都是蒙委委员或市委常委;12个市辖区的正副书记区长中,仅有1位女性;在旗县领导班子中只有3人为女性,其中仅有1人为正职,其他多是分管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副旗县长和旗县委常委。

再以黑龙江省为例,女干部状况一是比例低:据1990年统计,全省行政机关女科级干部9189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2.6%;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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