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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南京政府的内政和外交 (3)(3 / 3)

会通过,交国民政府立法院作为制定土地法的原则依据。立法院于1929年2月成立由吴尚鹰为首的起草小组,经一年半的反复商榷修改,完成了《土地法》草案,于1930年6月由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并决定自1936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

《土地法》全文共5编397条,包括土地行政、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等4个方面的内容,大体上体现了孙中山试图利用国家政权干涉土地问题的主张,对大土地所有者进行限制并购买他们的土地,保护佃农利益并使其逐步成为自耕农,以达到“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目的。

为了推行《土地法》,蒋介石于1931年春在内政部下设中央地政机关筹备处,各省也相继建立了大大小小的地政机构,同时设立以肖铮为首的地政学院,专门培训地政专业人员,深入到农村各地开展土地改革。南京政府的土地改革措施主要有两项,其一是“二五减租”,其二是“土地陈报”。

1934年1月,国民党中央全会原则通过了关于土地陈报案,交行政院核办,行政院公布《办理土地陈报纲要》及要点说明,并规定该项工作为各级党部主要工作之一,责成各县乡官吏负责监督,造籍登册。但是,此项工作遭到了大土地所有者的百般阻挠。以江浙地区为例,江苏省在全国率先成立“土地整理处”,但土地陈报工作遇到重重阻力。浙江省推行土地陈报工作一年余,耗资300余万元,动员12万余专职人员,而成绩极不理想,最后只完成省耕地面积的17%左右。各省大致如此,土地陈报耗费巨大,各省纷纷陈请取消。

南京国民政府自1930年制定《土地法》到1936年正式推行《土地法》,其间虽在局部地区试行,但总的来说,效果不是很理想,其中原因是很多的,主要是地主阶级的阻挠以及地政人员的素质很差,使得地土地改革无法深入下去,193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土地改革也就不了了之了。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连年用兵,军费不断增加,财政赤字日增,为支付巨额的开支,国民政府采取了许多新的财政经济政策。

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大权一直掌握在四大家族手中。1928年初,宋子文出任财政部长,1928年10月15日,宣布改组中央银行,拨出两千万元金融公债作为资本,宋子文任总裁。中央银行具有独占性质,职权包括铸发国币、发行兑换券、经理国库、募集公债和存放债。

国民政府成立后,就关税自主问题与各国进行谈判,经过协商,国民政府关税得以有小幅提高,一成为稳定财政的重要保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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