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遗产而产生的纠纷可能使得本来和睦相处的亲人反目成仇,那么如何避免因财伤情呢?提前做好遗产规划乃为上策。但你知道遗嘱可以采用哪些形式订立吗?怎样的遗嘱才是有效的?什么是遗赠?可以附加条件吗?若亲人突然逝去未留下遗嘱,银行又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继承人继承出现困难该怎么办?
10.2.1遗嘱的形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现有的继承形式主要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
为了保证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有一定的形式要求是必要的,尤其是为防止以后可能发生的异议。其中,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只有在比较特殊的情况才使用,比如病重、不能书写时。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的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遗嘱见证人。《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的配偶、子女。
一般来说,遗嘱必须写清以下内容:
(1)指明接受主体。明确指明谁是遗产继承人,如果是遗赠还必须写清楚谁是遗赠的接受者。
(2)指明分配方法及数额。
(3)指明要求。对某些遗产,遗嘱人可以指明某特殊要求,如遗产作什么用、接受遗产的同时应履行什么义务等。
从实际发生的继承纠纷看,遗嘱的形式一直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即遗嘱是否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当事一方主张遗嘱属于伪造、被胁迫等。 被继承人真实的内心意思只有其自己最清楚,而一旦发生争议后,法律关注的是遗嘱形式的合法性。所以,为了减少类似争议,请第三人进行见证是比较好的选择。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及着眼于证据效力,第三人选择公证员和律师是比较妥当的,即公证遗嘱或见证遗嘱。
10.2.2遗嘱的制订
基于前面的理由,我们确实需要遗嘱。那什么时候写遗嘱?年老或临终的时候写吧,很多人都可能有此想法。一般而言,这是对的。但人的离去并不只有时间和年龄在轮回,更有诸多不确定的事件可能给人们一个措手不及。
生命是如此的脆弱,一次突发疾并一个医疗事故、一个交通意外、一个空难的发生等,都可能随时成为我们生命的终结者。既然我们不知道生命的未来,那么我们就应该抓住生命的现在,现在就立遗嘱。当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年满18周岁者一般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此,一旦我们成年后,立遗嘱就可以作为我们考虑的事由。
10.2.3遗嘱的有效性
在关于遗产的处分形式要求方面,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现行的《继承法》规定了遗嘱形式的五个类型:首先是公证遗嘱,是通过公证机关的公正证明来为公民生前设立遗嘱的行为加以确定;第二种遗嘱是自书遗嘱,就是由立遗嘱人自己书写制作的遗嘱;第三种遗嘱方式是代书遗嘱,就是由立遗嘱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书写,经过立遗嘱人的签名确认,还需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作为遗嘱见证人才可以生效;第四种遗嘱形式是录音遗嘱,它是通过用录音磁带的方式,记录下立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识表示。这种录音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因为制作录音遗嘱无法来表明现场是谁在主持这份录音遗嘱。我们遇到过这样的案例:
一双儿女在母亲病重的时候,儿子在医院陪护母亲期间,他找了一个录音机,录下了一段母亲关于遗产处分的内容,这个内容是在他的诱导下做出来的,母亲表示她把财产给儿子;当女儿知道以后,女儿在陪护母亲期间,她也找了一个录音机,也立了个遗嘱,意思是将她的财产给女儿。事实上,通过这样的一种形式来设置遗嘱,出现了一个法律冲突,就是先后制作的这两份录音遗嘱,如果单从时间顺序来说,似乎后一个有效。但是,这两份遗嘱都是在继承人主持下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了母亲,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遗嘱内容是违背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有一种胁迫的、欺诈的意思在里边。这种遗嘱应当说也是无效的。那么,法律上对于录音遗嘱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