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历史年鉴之1915> 第6章 二月(2)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6章 二月(2)(1 / 2)

当日会议上,中日双方以附加条件的形式就山东问题第一款初步达成共识:“中国政府承认山东问题第一款,如德国允许将一切权利让与日本,中国政府即行允许。”附加条件是:“日本国政府声明,中国政府承认前项利益时,日本应将胶澳交还中国,并承认日后日、德两政府上项协商之时,中国政府有权加入会议。”

袁世凯批准《设立翊卫处办法》翊卫处虽然在组织上和拱卫军相对称,但却没有什么实际职责。它是袁世凯沿袭清代旧例、为笼络蒙古王公而设立的。最初打算命名为“翊卫军”,后担心满蒙老军人会借此招兵买马,滋生事故,最后定名为“处”。翊卫处设置办法是:由蒙藏院从在京蒙古王公中选定若干名给以“翊卫”名义,遇有典礼时派充“侍班”。官衔和员额主要有都翊卫使一人、翊卫使四人,副翊卫使六人、翊卫官八人。如遇有出缺,由蒙藏院开单呈请大总统简派。王公本有俸给,所以每月只给发马夫费各200元、100元、80元、50元。

2月3日日本暗示不坚持“二十一条”第五号。日本外务大臣加藤高明约见中国驻日公使陆宗舆,称“二十一条”中第一至第四号“系最低之要求”,陆宗舆致电外交部称:“顷加藤外务特约密谈,详释所提条件。首言此次提出满洲条件,系日俄战争结果,日本当然有此权利。次及东蒙、山东、汉冶萍及沿海各地不再租借等项,以外则为希望商订之件。”暗示日本并不坚持危害最烈的第五号。谈话中,加藤高明还以赞助袁世凯镇压革命党人为诱饵,引诱袁积极对待日本的“二十一条”要求。加藤说:“袁大总统如有意联交,即或遇革命纷乱之事,日政府自应中政府希望,尽力援助,并非干涉。”陆宗舆向外交部建议说:对待日本的要求,迁延亦不能过久,应该与日本具体谈判,使其不致绝望,以免另生枝节。

同日,日置益派使馆书记官高尾亨往访外交次长曹汝霖,指责中国政府对“二十一条”交涉故意迁延,催促中方从速进行。

2月4日中华革命党总务部长陈其美写信责难黄兴。从东京回到上海、积极策动讨袁军事活动的陈其美,本日致函黄兴,首先痛悔自己以前误信“孙文理想、黄兴实行”这一说法的错误,继而又列举了党人有负于孙中山的五点错误,函末却说,他希望黄兴能“克日命驾言旋,共肩艰巨”。在欧事研究会同仁的劝阻下,黄兴没有作书答辩。孙中山颇为不满,3月份致函黄兴责问道:“英士(陈其美字)明达,复以函问,而公又置不与复。是公不复以同志为念耶?”

由于种种原因,陈其美对黄兴动辄微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孙、黄关系。

2月5日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举行第二次会议。谈判中,中国代表陆征祥发表了对全案的意见。对于第一号:第一条,由于日德两国还处在交战状态,中国作为中立国,不便与日本预先约定,应该等战后中国加入日德和谈时一同处理;第二条,有损中国主权,不能单独对日本作出声明;第三条,由于中国与别国之间只有借款修路的成例,因此不能将筑路权预先许给一国,而且中国已与德国签订了烟潍铁路借款协议,不能与日本再订;第四条,中国已自行宣布开放的山东商埠目前尚未开放,应等以后再议。对于第二号:第一条,旅顺大连在清朝时就已经租出,应等协议期满后再行协商。南满安奉两条铁路,性质年限都各不相同,应当分别商议;第二、第三两条,有碍于已有条约,只能在不违背旧的中外条约的范围内另行协商,但东部内蒙古不能与南满洲相提并论;第四条,与“机会均等”原则相抵触,应当在不违背门户开放原则的基础上加以修正;第五、第六两条,有碍中国主权的正当行使,因此不能允诺获得日本政府同意;第七条,吉长铁路是半借款方式修筑的,不能委任日本政府管理,也不能以九十九年为期限。对于第三、第四、第五号,在本月2日第一次会谈时中方就已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即:第三号,汉冶萍公司纯属商人财产,政府无权干涉,因此不能作为国际间谈判的内容,第四、第五号,有碍中国主权内政及与各国已订立的条约,绝不能商议。日置益要求中国对日本方案全面提出修正案,陆征祥答应在四日内提交对第一第二两号的修正案。

中华医学会在上海成立,颜福庆当选会长。11月创办《中华医学杂志》。

2月6日袁世凯密令各省约束军队。袁世凯通电各省将军称,日来关于外交方面谣传甚多,所有各省军队务须严防煽惑,如有发生意外之举,即以该将军等是问。

各省军政长官联衔请求政府明示“二十一条”内容。北京政府又接到各省将军、巡按使等联衔密电,请求政府宣布日本要求的详细内容,免得纷纷猜疑,酿致风潮。次日,统率办事处复电各省将军称:此次中日交涉虽然比较困难,但并不像外界所传的那么严重,政府正在审慎筹划,决不会轻易放弃国家主权。

教育总长汤化龙向袁世凯提出辞呈,袁明令不准。5月23日,再次恳辞,袁仍不准。

2月8日署四川巡按使陈廷杰呈报办理都江堰工程情况。都江堰工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