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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关于循环经济问题的学习与思考(2)(1 / 3)

日本立法规定,消费者也必须为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承担部分费用。消费者在废弃大件家电时必须交费,由经销商负责收回废弃家电。家电经销商将废弃家电集中起来,并送到主要由家电生产厂家出资设立的“废弃家电处理中心”,将其分解,并按资源类别进行循环利用。截止2002年底,日本的家电生产厂家已经在全国建立了40家废弃家电回收利用研究中心和处理工厂,负责废弃家电循环利用的研究和处理。处理废弃汽车的部分费用由购买新车的用户承担,预计每辆普通轿车的回收处理费用在2万日元左右。

日本立法规定,对生产、生活垃圾必须分类回收利用。日本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制定了《废物处理及清扫法》、《促进容器包装的分类收集及再商品化法》和《建筑工程资财再资源化法》,对生产、生活垃圾实施了分类,将那些可以重新利用的资源集中到一起,在指定的日子放到指定地点,有关人员将其回收,并送到指定地点再次加工利用。

日本政府提出的建立循环经济社会的战略方针已经深入人心,得到了广大国民的理解和支持。企业和国民都十分积极地响应,主动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工作。日本理光、松下电器、丰田汽车、三洋电机、索尼、夏普等公司都采取了有效措施,基本上达到了“产业垃圾零排放”标准。

(三)德国:循环经济成为重要行业

德国是欧洲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其发展循环经济的亮点主要在垃圾回收处理。在德国,“垃圾处理”这个词也是指垃圾得到尽可能的重新利用。

德国政府对于垃圾处理的基本政策是:首先,尽量减少垃圾产生;其次,寻求对不可避免产生的垃圾最大限度的再利用;再次,在确定无法再利用的时候才能考虑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而实施这些措施必须最大程度地避免污染环境。1996年德国颁布了《循环经济和垃圾处理法》,根据该法律,生产和商品交易行业担负着保证循环经济发展的最重大责任。生产企业有义务不断发展和采用节省能源的生产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垃圾生产,尽最大可能实现垃圾再利用。该法律规定,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有分离垃圾的装置,废纸、玻璃、塑料以及金属等垃圾要分开,以保证它们得到最大程度的再利用。

德国政府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了促进各行业垃圾再利用的法规。这些法规促使人们将饮料包装、废铁、矿渣、废汽车、废旧电子商品等都“变废为宝”。德国从去年10月开始实施对饮料瓶收取押金的规定,消费者为了要回押金,就不会随意扔掉瓶子了。德国冶金行业产生的矿渣95%都得到重新利用;废旧钢铁的回收率也很高;废旧汽车再利用率不断提高,到2006年废旧汽车的再利用率将达到85%;另外,废电子产品、废纸、废油、废玻璃甚至淤泥等的再利用率都在不断提高。

德国政府还设立专门机构,监督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和处理垃圾的情况。生产企业必须要向监督机构证明其有足够的能力回收废旧产品,才会被允许进行生产和销售。产生垃圾的企业必须向监督部门报告垃圾的种类、规模和处理措施等情况。每年排放2000吨以上具有较大危害性垃圾的生产企业,有义务事先提交处理垃圾的方案,以便于有关部门监督。德国各地都有提供垃圾再利用服务的公司。它们一方面向企业提供这方面的技术咨询,帮助企业建立自己的垃圾处理系统,一方面为其提供垃圾回收或再利用的服务。

循环经济已发展成为德国的一个重要行业。官方统计数字表明,德国垃圾再利用行业每年要创造410亿欧元的价值。在德国,所有生产行业产生的垃圾被重新利用的比例平均为50%,其中一些行业如包装和玻璃生产行业甚至达到80%。

三、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世界循环经济发展浪潮的推动和影响下,循环经济在我国也得到了重视和初步发展。

(一)循环经济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人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传统模式,18世纪以来的传统经济是一种“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线性过程;第二种是以“先污染,后治理”为特征的“过程末端治理”模式;第三种就是循环经济模式,是个“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多重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强调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工业的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我国近20年工业发展,幸运的是吸取了第一种模式的教训;遗憾的是没有跳出第二种模式的路子,大多数地方都是先污染后治理。我国经济从1985年至2000年的15年是个高速增长期,GDP的年均增长率8.7%,而且发展势头不减。这是历史上值得骄傲的一个时代,也留下了两大遗憾:一是自然资源的超常规利用;另一个是污染物的超常规排放。我国正不可避免地遭遇人口、资源与能源的制约、环境的压力。从两组数据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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