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的是君主巩固政权,守国安民的方法和原则,比《二柄》之专论驾驭群臣的手段即所谓“术治”范围更宽,对象更广泛。它论述的不仅仅是君臣关系,而是如何治理整个社会,使国君统治下的人民“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凌弱,众不得暴寡”,令“贞士”(行为正派的人)不失份,奸人不侥幸(不能侥幸逃脱惩罚)这样的大问题。
战国末世,天下大乱,社会矛盾日趋激烈。先秦诸子为了治理这种病态社会,儒墨道法开出了各不相同的处方。作为后期法家集大成者的韩非,深知要巩固君权,维护社会秩序,改变社会风气,既不能“法先王”,空谈“仁义”;也不能寄希望于天下人推“兼爱”之心;更不能自欺欺人,以“无为”取得“无不为”。韩非重实际。他深知,治理国家、社会“不独恃比干之死节,不幸(侥幸)乱臣之无诈”,意即:不能靠希望出现比干那样的忠臣,也不能心存侥幸希望乱臣贼子会改变初衷,改恶从善。治国不能靠人治,只有厉行法治,严刑峻法以临天下。在《守道》这篇论文里,韩非阐明了法家几个重要观点。首先,他对“法”的作用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故立法度量。度量信,则伯夷(好人的典型)不失是,盗跖(坏人的典型)不得非。”法家重刑赏。人有功还是有罪,这功、罪是大还是小,刑赏如何作出判定才不失其宜,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法”。订下这个标准就是立法。
其次,韩非表明:赏罚必须从严从重,这就是本文起笔所说的:“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从而产生一种强大的社会效应:“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好人好事,得以生机蓬勃地发展,如草木之沐春阳;坏人坏事,必使之立即全部枯槁,如恶莠之萎秋风。只有这样,才能“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以严刑惩处那些即使只犯了轻罪的人,用难以承受的重罚制止人们触犯那本来容易避免的小错。
《守道》文中包含了预防重于惩罚的思想和天下归于公平的向往。严厉的执法使那些力士、勇者“自极+权衡”(行事之前,充分作自我考虑),不敢肆行无忌,胆大妄为;即使孟贲、夏育那样的大力士,也不能不估量敌手;盗跖那样的巨盗’行动也不能不预计后果,有所收敛。这样,社会就会出现“暴者守愿(老老实实),邪者反正。大勇愿\"巨盗贞(正派),则天下公平,而齐民(平民)之情正”的良好风气。
在这里,透露了韩非对公正、公平社会的向往之情,尽管只体现在口头议论上。文中说到:当善恶之报鲜明时,人民互相鼓励,乐于为国为君尽忠出力(故民劝极力而乐尽情,此之谓上下相得)。当执法“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时,社会上就会出现“君子与小人俱正,盗跖与曾、史(曾参以孝闻,史鱼以廉洁著称)俱廉”的大好形势。一个社会,如果邪恶成风得势,绝不可能出现公正与公平;如果邪不压正\"社会风气良好,“暴者宁愿(恶人变得老实了)”,人类社会生活中才有公正、公平可言。韩非不可能了解公正、公平应该首先体现在经济生活中,体现在政治待遇上;但他至少知道,没有公正与公平,就将影响社会结构基础的稳定,最终危及诸侯国主的统治。
《守道》对当时诸侯国主最有吸引力的很可能是“恃怯之所能服,握庸主之易守”这两句话。怯者怎能制服强人,昏庸的君主怎能轻易地保住他的权位呢?韩非用了一个形象生动的比喻:制服老虎,只须有一个坚实的笼子把它关起来;禁止奸邪,只须依靠严肃的法令管住坏人的行动。猛虎在深山,百兽震恐,那是因为没有什么东西控制它,即使孟贲、夏育那样的勇士也难以制服它。一旦关在笼柙之中,它的活动能力受到限制,怯弱者也可以管住它。同样的道理,“法”对于人,也是一种强有力的限制。君王手中掌握了“法”,哪怕他只是一个平庸之主,也能制服盗跖那样的巨盗。笼子限制了猛虎的活动,使它无法施展其爪牙;严刑峻法限制了社会上的强暴之徒,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君王手中掌握了法,就具有生杀予夺的力量,他就能营造“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那样的社会风气了。
用人(节选自《韩非子》)
闻古之善用人者,必循天顺人而明赏罚。循天则用力寡而功立,顺人则刑罚省而令行,明赏罚则伯夷、盗跖不乱。如此,则白黑分矣。治国之臣,效功于国以履位,见能于官以受职,尽力于权衡以任事。人臣皆宜其能,胜其官,轻其任,而莫怀余力于心,莫负兼官之责于君。故内无伏怨之乱,外无马服之患。明君使事不相干,故莫讼;使士不兼官,故技长,使人不同功,故莫争。争讼止,技长立,则疆弱不觳力,冰炭不合形,天下奠得相伤,治之至也。
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