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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新社会主义与新社团主义经济(2)(2 / 3)

以是追求社团主义目标的社会谈判的结果。根据这个更广义的指标,高收入国家在1995年的确出现了很大的分化。一个极端是瑞典,该指标在1995年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65.2%(55.0%),法国是54.4%(53.3%),意大利是52.5%(48.1%),比利时是52.3%(52.1%),荷兰是51.5%(44.8%);另一个极端是美国,在1995年只有37.1%(36.3%),英国是43.9%(44.1%),西班牙是44.4%(38.4%);在中间地带的有德国48.3%(46.8%)和加拿大47.3%(38.0%)。在规模较小的国家中,芬兰为61.5%(50.1%),丹麦为59.3%(52.6%),瑞士为34.6%(35.0%)。不过,在确认瑞典是社团主义最盛行的国家(比利时排第三)之前,最好再做些更广泛的调查。

在较大的高收入国家中,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的阻碍产业进入的法律壁垒最严格,西班牙和意大利有阻碍创业的严格壁垒,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实行广泛的产品市场监管,西班牙和法国在竞争法规及执行上表现最差,荷兰、西班牙、瑞典和德国在就业保护法律方面最过分。总体而言,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在这些方面的表现是最不友好的,而英国、美国和加拿大最好,中间的是瑞典、荷兰和德国。在规模较小的高收入国家中,瑞士在总体上位居中游,爱尔兰对企业较为友好,丹麦的得分更高。有一个从经合组织的数据中得到的反映产业干预程度的综合指标,在1999年7月被《经济学人》杂志命名为“官僚作风指数”(red tape),也得到了类似的结果:意大利和法国的得分是2.7,比利时是2.6,德国是2.1,西班牙和瑞典均为1.8;英国的表现最好,为0.5,其次是美国的1.3和荷兰的1.4。该指数未包含加拿大和奥地利的数据。上述所有结果主要是用于判断对整体经济产生作用的控制杠杆和障碍,而不是反映具体的干预和指导措施,但仍然具有启发意义。

上述指标是描述社团主义经济的干预工具。另一项测量维度则是,工资标准的设定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了政府、工会和产业商会的三方合作机制。这个机制目前依然是意大利社团主义的核心,它既是墨索里尼宣传的结果,也是“二战”后的现实。斯蒂芬·尼克尔(Stephen Nickell)创建的“工会与雇主协调指数”显示,美国和加拿大只有极少的采用合作机制的迹象,英国也非常少(尽管英国工业联合会依然存在),合作程度最高的国家包括瑞典、奥地利和德国,其次是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和荷兰,美国、英国和加拿大同处于最低水平。

另一个反映社团主义的维度是私营企业经营的竞争环境的危险和不公平程度,这方面的具体指标包括公共部门的腐败案件数量、私营企业财产被没收的风险、政府不承认合同的风险等。各国在这方面的排名可以帮助我们判断它们的社团主义的程度。虽然并非只有社团主义才存在这些弊病,但这并不影响把它们作为判断社团主义程度的信号。然而,对这些指标的测量通常都涉及财产信息,现在能得到的数据是这三个指标和其他两个指标(法律和秩序,官僚机构的行政质量)的平均值。把平均值再与反映外贸开放度的指标进行平均,得到的数据可见,发达国家从高到低的排序为:瑞士、美国、加拿大、德国、冰岛、丹麦、挪威、法国、比利时、奥地利、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爱尔兰、韩国以及新西兰。从表面上看,这个排名显示:在我们重点分析的国家中,西班牙、意大利、英国、比利时和法国的社团主义色彩较为浓厚。

有关发达国家的社团主义程度的证据还不能完全令人满意,除非我们还能找到有关中央集权经济统治的范围的证据。我们需要有数据反映政府在多大程度上规避了资本主义制度和市场竞争,以发挥对产业和企业的影响,例如因给某些活动或群体提供方便和特权而限制其他活动或群体。为此,我们可以利用游说活动和政府合同方面的数据,以及政府对产业界施加的非正规压力的数据,例如提供或拒绝提供某些政府职位。法国就存在这样的“政企旋转门”,企业高管在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来回变换位置。我们还可以分析各国宪法的规定,宪法是否只允许政府在经济中发挥“有限”的作用。某些国家的宪法利用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机制,限制政府对产业界发号施令,某些国家的宪法禁止政府干预产业发展方向,而某些国家的宪法缺乏此类规定。已有的统计数据可以反映某些企业拥有超越竞争对手的特权,这个指标就是资本在某个产业的收入中所占的相对份额。如果某家企业被政府树立为某个产业的龙头企业,就可以提高产品价格,这可能诱使竞争对手跟随涨价。资本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也可以提供一些线索,1995~1996年,意大利和法国的这个指标在大经济体中居首,资本的份额分别占42%和41%;德国和比利时居中,为37%;比重较低的国家有美国(34%)、加拿大和英国(3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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