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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此方之船舶,应许其在缔约彼方现在或将来对外国商务及航业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起卸一部载货,再将余货运往上述之任何其他口岸、地方及领水,无须缴纳异于或高于本国船舶在同样情形之下所应缴纳之吨税或港税,此项船舶出港时,并应许其在现在或将来对外国商务及航业开放之口岸、地方及领水内,同样装货”。
ps:其他相关事项也请查阅《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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