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英国在马来亚实行的“放任”政策相反荷印政府在荷属东印度实行了迥乎不同的殖民垄断统治政策。在近代史上由于荷兰工业的落后使得它在瓜分世界的浪潮中起了个大早却赶了个晚集。在其它后起的殖民主义国家的竞争和殖民地人民的反抗下到2o纪前后昔日的殖民大国荷兰在亚洲仅剩下荷属东印度这一块比较象样的殖民地。在缺乏工业优势的情况下荷兰殖民主义者为了保住这一条“被抛在赤道周围的绿宝石腰带”他们在该地区实行了高度垄断的殖民统治。
荷印政府在荷属东印度实施社会分工式的经济管理。其中最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通常由欧洲人掌控大宗物资的进出口和批贸易而华则从事中间批与零售即所谓的中介贸易当地土著则是处于生产结构的下层。它所推行的一些措施如将零售业交给华侨去做实行专利承包制度土地占有制度等等实际上促进了华侨经济尤其是中介贸易的展虽然殖民者的本意并非如此。
荷印政府对荷属东印度实行社会分工式的经济管理具体表现为:通常由欧洲人掌控大宗物资的进出口和批贸易而华侨则从事中间批与零售即所谓的中介贸易当地土著则是处于生产结构的下层。事实证明这种“分工式”的经济构想在后来的经济政策与社会管理中运用的非常成功。
至于其它一些社会事务和法律管理方面也充分体现了这种“分工的”鲜明特色。东印度公司从一开始就采取这样的立场即只管与本身有利害关系的事情华侨内部的事务全由他们自己去管理。
这种分而治之的经济管理和统治方式导致了荷属东印度“分工式”的经济展模式即通常欧洲人掌控大宗物资的进出口而华侨则从事中间批与零售当地土著则是处于生产结构的下层。它限制了华和原住民的交流促使华侨的职业构成逐渐集中于商业领域。
在这种社会结构下华侨往往扮演中介代理人的角色两面不讨好加上其勤俭刻苦的累积财富不仅直接威胁到荷兰人也常被原住民认为华侨是助长荷兰人压制荷属东印度人的帮凶华侨常常成为“代罪羔羊”无辜的承担起荷属东印度人对于高压殖民统治的不满与仇恨。
“华商是大商家赎罪的羔羊是欧洲输入商的牺牲品。”这样在荷兰殖民统治中后期的是
而殖民政府一向奉行殖民主义政策历来不允许殖民地的被统治民族与宗主国臣民享有相等的权利。在荷属南洋群岛1854年荷印当局把当地居民划分为四个等级而华人被列为最末等。等级不同法律上所享受的权利也不相同。就荷兰属地的司法审判来说它分为三等即地方裁判所、地方高等裁判所和本邦人民裁判所。欧美及日本侨民被划入本邦人民裁判所和荷兰人享有同等的司法权。华与土人被划入地方裁判所和地方高等裁判所。此外在纳税、交通等方面华都受到殖民政府的歧视和严格限制。
东印度公司采取这种态度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自己商业利益利用华的经济力量来达成自己的殖民目的却绝不容华侨拥有与自己相当的权利。如果华的经济展和商业运作在某些方面触动了他们的本质利益荷印政府是绝对不会放任不管的当然这对于任何一个希望通过贸易大其财的殖民主义者来说是也十分自然的。
几百年来那些荷兰殖民者当华侨触动他们的利益的时候他们一次又一的煽动或放纵当地土著人的动排华暴动和骚乱生在1778年、1796年、18o2度的排华暴动与骚乱无不与此有关。
勤劳与节俭或许是华侨地原罪!
华侨经济尽管在几百年中屡遭暴动与骚乱地地重创。但是在这种社会分工式地经济制度下。仍然通过自己地勤劳与节俭取得了展并形成惊人规模。甚至于越了荷兰殖民者。结果就造成了。当地土著人地生活极为困苦。他们感到越来越穷困。而所能亲眼目
这样无形中更加剧了当地土著民地排华情绪。为种族冲突埋下了祸根。而那些土著人从未来反思过地自己地懒惰与无能。他们不敢将情绪泄道到荷兰人身上。只是在荷兰人有意地引导下将矛头对准了没有强大地祖国作为后盾地华侨。
当勤劳与节俭成为华侨地原罪!荷属东印度地土地上便流不尽华侨地血!几百年来一直如此。甚至于直到2o世纪末。那个自许文明时代亦未曾改变。
华侨千年疾苦谁人知。
尽管六年前泗水事件时。共和政府一改晚清政府在对外交涉上软弱可欺地局面。为在海外忍气吞声地泗水侨胞争得了合法权益。为荷属华争取到了荷兰政府对旅居荷属地华侨与荷兰人同等看待地权力。
但这种同等看待的权力如果没有强大的实力作为保证只会引得那些懦弱而野蛮的土著人的眼红就像他们看到那些曾经漂洋过海衣食无着的华侨致富后会眼红一般当看到那些曾经和他们一样是下等人的华竟然成了和荷兰人一样享受起本邦待遇时眼红的几乎要滴血不满的情绪再次在土著人的胸中淤积着只需要一个导火索即能引爆。
共和七年西元1918年11月19日北海警备舰队由两艘战列舰、四艘大型驱逐舰、一艘训练舰组成第一训练舰队驶抵泗水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