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正,一是增加规定了不可侵犯条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由于该规定为概括式的、总纲式的保障性条款,没有明确限定财产权客体的范围,因此有利于更广泛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同时,由于该规定突出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有利于保障民营企业的生存权。二是弥补了以前相关规定的不延续性,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征用补偿条款的增加,有利于维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利,消除了其财产被国家无偿征用或征收的担忧,从而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保障民营企业的生存权。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目前我国宪法在民营企业生存权保障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不可否认,仍然存在着一定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方面。一方面,修正后的宪法对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上依然存在着歧视。对国有财产保护实行的是“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而对于私有财产采取的仅是“不可侵犯”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利于民营企业生存权的保障。另一方面,修正后的宪法对于征用补偿条款的规定也不是很明确。虽然修正案规定了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的依据和程序,但是这个方面的规定并不具体,没有规定征用、征收补偿的范围,不利于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也不利于民营企业生存权的保障。
2.现行宪法没有关于公民经济自由的规定。既没有肯定公民的择业自由,也没有肯定公民的营业自由、契约自由,甚至没有规定公民的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公民的择业自由大大增强,营业自由也正在逐步实现,然而在基础设施领域、金融保险等新型服务领域、汽车等大型制造领域依然存在民间投资的禁区,民营资本只能限于传统的消费品、工业和商业、餐饮等服务业。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行业准入方面,第一次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使诸多行业加快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开放,使得民营企业有着更多的营业自由。事实上,我国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正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城乡户口差别的消除而实现。但是问题在于,这些自由目前还没有体现在宪法上,还没有转化为宪法上的经济自由,这是我国宪法在民营企业生存权保障方面的主要缺陷之一。如果没有对公民的经济自由的承认,就无法奠定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基础,确立和维护经济社会的法的安定性,同时,民营企业的生存权就无法得到有效的确认和保障。因此,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经济自由,是今后进行宪法修正时必须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