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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章(1 / 1)

问题:甲企业2006年最后一个季度盈利,但是前三个季度的亏损总和大于最后一个季度,总体的说甲企业2006年还是亏损。那么,甲企业2007年1月份是否仍然要计提所得税,应该怎样处理?如果是2006年全年盈利,用盈利弥补2005年亏损后又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实务解答:

(1)由于甲企业2006年前三季度亏损,第四季度盈利,但全年仍然是亏损,因此第四季度不计提所得税,直接按会计亏损金额申报,然后在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调整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如果有应税所得,补缴企业所得税即可。补缴的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分录调整2006年年报相关数据,以及2007年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期初数据。

(2)如果2005年的亏损是税法意义上的亏损,且2006年调整后的应税所得扣除2005年的税法亏损后仍然是亏损,则不需要计提所得税费用;如果调整后有税法意义上的应税所得,则应该参照第1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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