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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1 / 1)

问题:某公司欲将在建的商品房l套无偿赠送给一家企业。应做怎样的会计处理?包括契税在内,将涉及哪些纳税事项?

实务解答:

首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同时,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实践中,一般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按照同期同类型商品的销售价格确认视同销售。

其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规定: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下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综上所述,区分该公司对该商品房是按照存货还是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是确定会计处理的前提。同时,因为此处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差异的处理,该公司期末要做两个纳税调整。即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和对外捐赠事项纳税调整。

我国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对外捐赠房屋的,由房屋的受赠人缴纳契税,和公司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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