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唤醒个人的利益却窒息内心里的人道。由此可以看出,大自然所颁布的这种所谓的社会条约,是一幕地道的幻景;因为它那些条件是无法实现的抑或是永远无法认识的,所以我们就必须抗拒它们或是漠视它们。
(如果普遍社会不是存在于哲学家的体系里,而是存在于其他什么地方。那么,正像我所说过的,它便会是一个道德的生命,与构成它的那些个体生命的品质截然不同,它有着自身固有的品质,就像是混合化合物的性质不是来自于任何一种成分。大自然教给一切人的,应该有一个共同的神经中枢,可以用于所有部分之间的通信;应该有一种普遍的语言作为人们互相沟通的普遍工具。公共的利益就应该存在于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那种联系之中;而不仅仅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像是在一种简单的集合体里那样;相联系的总和会大于那种单纯相加的总和;公共福祉将成为个体幸福的源泉,远不是公共福祉建立在个体的幸福之上。)
在独立状态之中,理性会引导我们把自身利益汇合成为公共的福利——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普遍的福利远不是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的,反而在事物的自然秩序之中它们是相互排斥的;社会法则是一种羁绊,每个人都不肯加之于自己,却想把它加之于别人。“我觉得自己在人类中间担惊受苦。只好要么我使别人不幸,要么我自己不幸。而最爱我的人只能是我自己。” 被智慧所蒙蔽的独立人会如是说。他还补充道:“要想调和别人和我自己的利益,那是枉然。你对我说的关于社会法则的好处的一切话,都可能是好话;比如我对别人的话严格遵守时,我确有把握他们也会对我服从。
但是,在这点上,你能给我什么确切保证呢?而且,当看到自己暴露在最强者所可能加之于我的各种祸害之下的时候,而我又不敢取偿于弱者;难道还有比这更糟的处境了吗?要么别指望在我这方面有什么克制,要么就给我保证,绝不会发生任何不公正的事情。虽然你可以向我说:放弃了自然法则所加之于我的义务,我的暴行也就等于批准了别人可能对我施加的一切暴行,我也就同时被剥夺了他那种权利。但是,我却更愿意承认我的节制无法对我作出保证。何况和强者一道瓜分弱者,让强者有利于我那也是我的事,那要比正义更加有利于我的安全和利益。”独立而明智的人之所以这样推论,就在于一切主权社会都是这样推论的,他们的行为都是只顾他们自己的。
对这类言论能有什么有力的答复呢?——如果我们不想用宗教来支撑道德,让上帝的旨意直接参与人类社会的联系的话。但是,智者们有关上帝的崇高概念、构成它所要求于我们的那种真正宗教崇拜的灵魂纯洁的种种社会德行、它所加之于我们的那些美妙的博爱法则,总是脱离群众的。人们总是要把上帝当成一个跟他们自己一样冥顽不灵的人,好以他的名义来保证自己能沉湎于破坏性的、千百种可怕的激情里面去,好向他贡献一些廉价的商品。如果法律与哲学不能约束狂热主义,如果人的声音并不比上帝的声音强,那么,全人类就会瞬间灭亡,整个大地也就会血流成河。
事实上,假如自然法则的观念以及至高者的观念是每个人内心生来固有的,那么他们之间再要公开相互教导,则变成完全多余的操心了。那便会是再教给我们已经知道的东西,而人们所采取的那种方式反倒更适合让我们把它忘掉。假如不是那样,那么,根本就未被上帝赋予过这些东西的所有人都没必要知道它们了。当为此需要一些特殊的教诫时,每个民族便都会有其自己的教诫,并且人们还可以证明那对他们是仅有的良好的教诫;但随之而来的却更多的是谋害和屠杀,而不是和平与一致。
所以,让我们把各种宗教诫命都搁在一旁吧,滥用它们所造成的罪行,并不亚于运用它们来免除的罪行。这个问题现在就让我们交给哲学家去审查吧,神学家从来都只是诉之于人类的偏见的。
然而,哲学家又把我带回了人类自身,因为全体的最大幸福也就是他们所具有的唯一热情,所以只有人类才能作出决定来。他们会向我说,个人所应该请教的是公意,为的是能懂得他应该怎样做一个人、一个父亲、一个孩子,一个臣民、一个公民。我们的独立人会说:“我在其中确实看到了我可以请教的准则,这一点我承认,然而我还没有找到让我应该服从这种准则的理由。问题在于要向我指明做人公正的好处,而不在于教导我什么是正义。事实上,如果公意就是每个人纯理智的行为,可以在人平静的时刻对自己同类要求于自己的事物,以及一个人所可能要求于自己同类的事物进行推论,那便万事大吉了。但是哪儿会有摆脱自己的人呢?而且,如果他相信保存自己本身就是大自然的首要教诫,难道我们就可以强迫他也这般看待所有物种,从而把他压根就看不出和自己的个体组成有任何关系的各种义务也都加在自己身上吗?以上的情形都是永远存在的。个人利益要求他必须使自己服从于公意,这一点应该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