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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2 / 2)

了。

一旦这种区别被承认了的话,那么在社会契约中关于个人会作出真正的牺牲之类的说法,就是不正确的了。社会契约给他们带来的是比以前更有利的处境;他们做的是一个有利的交易而不是一项割让,一种更美好的、稳定的生活方式代替了不可靠、不安定的生活方式,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自身的安全代替了侵害别人的权力,社会的结合保障其不可侵犯的权利,代替了可能制伏自己的强力。国家也在保护着他们所献给国家的个人生命;并且当他们冒着生命的危险去保卫国家时,他们所做的也正是把从国家得到的东西归还给国家。当他们处在自然状态里的时候,当他们不可避免要冒着生命危险去保卫自己的生存权的时候,即便危险重重他们也必须去做。当然,必要的时候每个人都要为祖国而战斗,但是如果这样,为自己战斗的人也就没有了。为了保障我们的安全,去应对危及自身安全的危难,难道这不算是收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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