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们认可这些经济自由对创新的重要性,那么可否得出结论:19世纪经济活力的迸发应该归功于自由的扩大。的确在史前时代,人们在小群体构成的社会中生活,今天很多完全由家庭自由做出的决策,在当时必须由群体一致通过,因为日常生活的相互依赖不会给个人行动留下很大的空间。然而,把最终实现的创新繁荣归功于自由的观点面临的挑战在于:不管是英国还是其他国家,直到现代经济诞生前(1815年前后)的较短酝酿期,大部分珍贵的自由权尚未完全形成。实际上,有文字记载的历史表明,财产权利可以追溯到创新大爆发之前的3 000年以上,在古巴比伦,公元前1760年左右公布的《汉谟拉比法典》就制定了法律文件,确立个人财产权利,并保护财产所有者免受盗窃、欺诈和违约的侵害。大约同时制定的犹太法律也奠定了普通法的基础,包括财产权利。古罗马制定了民法并对公民普及,他们的财产权利得到明确,政府无权没收其财产。该法律还支持合同约定,定义了私营企业的概念及其掌控财产的能力。这些法律原则在罗马帝国的广阔疆域内广泛执行。
然而在开启19世纪的腾飞前,保护私人财产的古老自由权利还是遭遇了中世纪的倒退时代。
在罗马帝国衰败之后,主要由于政府高层的腐败,罗马政权削弱导致法律的效力锐减……远距离贸易活动的风险大增,导致交易范围更加狭小……私人所有制被集体所有制替代。土地和其他资源更多地成为各地的修道院、封建村落和家庭农场的财产……它们在很大程度上追求自给自足。共同承担责任和对资源的共同控制替代了个人所有权……教会和封建体制像合作社一样运转……农场则是由家庭经营。
不过私人所有制从未消失,城市大量保留了对资源的私人所有制。随着城市远距离贸易的重要性逐步恢复,财产法的地位也有所上升。罗马法的一些元素在英国出现的普通法和欧洲大陆发展出的民法中被保留下来。在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中,法国的民法体系直接借鉴了罗马法的许多原则。因此,与私人所有权相关的经济自由在古代社会就已断断续续地出现,并在19世纪之后逐步扩大和规范化,包括在西方最现代化的国家。正如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所言,中世纪以后,“从身份走向契约,从集体所有走向个人所有的变化重新启动”。而且我们曾提到,直到19世纪中叶,财产所有权才扩大到奴隶和女性人群。
必须补充一点,与创新有关的一种财产权利直到19世纪前夕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的发展旨在保护知识财产。英国在1623年成为首个大量发布专利权的国家,对支付高额费用的“新发明项目”给予保护,为这一转变奠定了基础。美国的《专利法》所要求的保护成本低得多,导致专利申请大量增加。英国到19世纪也修改了法律体系,使专利申请和美国同样便利,但申请数量从未达到美国的水平。法国的专利制度是在1791年的革命时期创建的。如果从时间上看,我们可能认为专利是促进19世纪创新爆发的金钥匙,但经济学研究提供的支持比人们预想的要弱。实际上,大量的知识财产依然是被所有者私下控制,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法律保护。一家公司在产品和工艺上的长期改进,其中很多可能并没有被竞争对手或潜在对手发觉。一位信奉哈耶克主义的经济学家会说,大量的具体知识是被“现场”人员掌握,只有身处其中的人才能理解。即使一家公司的新工艺比较容易被竞争对手照搬,后者依然会担心,购买类似的设备开展竞争可能耗费巨额资本,难以弥补成本,因此未必会进行投资。例如在电影业,大部分利润是在影片上映后的前两周赚取的,其余是在一年之内赚取的,因此,后来的模仿片即使能够成功,也不会给原创者造成任何损失。新书或新剧作一炮走红后,很少会有其他出版商或戏剧公司能通过模仿和改进,夺取领先者在市场声誉和影响力方面的优势。当创新者确信可以把价格压到足够低,使潜在对手走投无路、自己却依旧有利可图时,他就无须担心其他人的模仿可能造成的损失。
要求政府提供财产权利保护和其他公共服务尽管会产生上述收益,但也导致国家权力的扩大,其程度是中世纪和商业时代无法比拟的。封建时代的君主和领主可以保证平民之间没有相互伤害,却难以保障他们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但在英格兰、苏格兰和美洲殖民地却出现了对这一权力的反抗,除了要求平民间彼此尊重的权利之外,他们还开始要求“对抗国王的权利”。
这种对抗国王的权利概念最早出现在《自由大宪章》中,1215年由英格兰的约翰王签署,1297年得到确认,1354年的法规又予以重申。国王需要根据法律和习俗进行统治,这个概念埋下了宪政的种子。不过这些伟大的原则也曾被统治者蔑视,没能阻止威廉二世对政治和经济地位弱小的农民征税,从而激起了罗宾汉的愤怒反抗。这项法案直到17世纪,经过斯图亚特王朝与议会的直接斗争才最终落实,引发了1688年的光荣革命,催生了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