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住海外公民,公然与中国政府和人民为敌。中国新政府授权中国人民解放军,坚决回击印尼政府对中国的挑衅,并保留向印度尼西亚政府宣战的权利。
2、暴乱伊始,根据中日签订的《南洋华人利益保护协定》,中国新政府曾经请求倭国政府,动用驻印尼的日军制止暴乱,保护海外华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鉴于倭国政府和军队,无力控制局面和平息暴乱,中国人民解放军奉命,前往印度尼西亚独立平暴,凡是阻碍我军行动的武装人员,一律视为敌人而予以歼灭。
3、中日组成联合调查组,详细统计致死、致残的印尼华侨人数。按照死亡者每人赔偿1000美元;致残者每人赔偿5000美元;损失财产另外核算的标准,并全额予以赔偿。赔偿工作由倭国政府,敦促印尼政府实施并负担,必须在1944年5月10日前完成。否则中国政府有理由认为倭国政府,没有完成此项工作能力,将派军队登陆印尼诸岛,强行没收印尼政府的财产,直至付清赔偿为止。
4、为了永久地保障中国海外华侨的利益,避免今后再次发生排华的暴行,中国政府决定帮助印尼华人,在印尼的加里曼丹岛建立自治区。行政仍归印尼政府管辖,但是地区安全必须置于中**队的保护之下。
5、作为辅助措施,中国将在马来半岛永久驻军,除中**队以外,所有外**队必须撤出马来半岛。
6、印度尼西亚政府必须支付我军维权的一切费用,共计四千万美元。可以分期用石油、橡胶、金属,以及其他工农业产品支付,期限为四年。
刘剑锋总参谋长说完以后,大家立即热烈地讨论起来,又提出几条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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